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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2016-06-30 09:19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院教学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本院实训基地在行业前沿领先水平,为学生(含培训中学员)实训和本院教学、教研、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训基地是指由我院所属或者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行业前沿水平的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或者组织,能承担对本院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的实践教学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本院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当按照依托行业、联合建设、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我院的实训基地分院内实训基地和院外实训基地。院内实训基地指由我院自主建设或由有关单位(个人)在学院投资建设的专为我院学生实习、实训的基地;院外实训基地指我院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教学的固定基地,院外实训基地应当是行业中技术、管理等处于前沿的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本院鼓励、引导国内外行业前沿的单位或者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本院的实训基地。

由本院兴办的产业实体确认为实训基地的,应当接受本院产业发展处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公司法》法律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条  实训基地建设应当纳入各系、部、校区、中心教学评估体系和发展计划。

第六条 本院教务处归口管理本院实训基地工作,产业发展处、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等有关处室和各系、部、校区、中心以及其他与实训基地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主管处室做好院内实训基地相关工作。

教务处应当会同各系、部、校区、中心做好实训基地评估、确定、编号、抽查、督促、撤消等相关工作。

教务处对本院的实训基地实行宏观管理,协调、处理、裁定系、部、校区、中心之间与实训基地有关的业务争议。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系、部、校区、中心具体管理,接受教务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实训基地应承担我院专业实践教学任务,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提供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场所,拓宽与丰富学生专业知识面;

2、创造职业岗位的实践环境,让学生自己动手进行设计和操作,熟悉并掌握本行业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基本工具,以及生产工艺、基本技能、专业技术等;

3、接触与学习高新技术,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4、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5、院内实训基地要逐步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为培养中高级、技师等技能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  各系、部、校区、中心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实训基地建设。主要任务有:

1、根据本院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编写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实训教材;

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要有计划轮流安排专业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实训基地接受培训。

第九条  院内实训基地应创造条件,开展中、高级工和技师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保证教学实训任务的前提下,应当面向市场,参加社会实际经济活动,确保同行业领先能力,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条  院内实训基地应当不断充实与改进承担的培训实训内容,改革培训指导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以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承担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如合作单位不能落实,则由系、部派专人对学生安全管理负责;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并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督促学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实训前,系、部、校区应当与实训基地与学生之间签订实训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院外实训基地接纳本院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按与本院签订的具体协议与本院相关系部结算费用。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本院对实训基地的条件、程序以及数量进行总量控制。具体条件、程序以及数量由教务处根据本院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提出,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十四条 各系、部、校区、中心应当根据本院公布的实训基地条件、程序以及数量,择优选定院外实训基地及筹建校内实训基地。

各系、部、校区、中心拟定的实训基地计划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学院审定。教务处根据各系、部、校区、中心的申请,提出意见报请分管副院长同意后,呈院长批准或者由院长决定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院批准的实训基础由教务处统一编号并印制统一样式的牌证。

第十五条 各系、部、校区、中心应当在每年具体安排学生前,与院外实训单位签订相关协议,进一步明确有关学生实训安全和食宿场所、补贴以及具体的指导教师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经本院批准的院外实训基地,应当在实训基地的大门或者醒目处悬挂“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实训基地    NO.××××”。

第十七条 我院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因此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1、实训过程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2、院外实训基地的合作单位必须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和掌握本专业领域中先进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

3、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从而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第十八条   各系、部、校区、中心要重视和加强院内、院外实训基地的建设。院内实训基地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群基本技术技能的模拟实操培训;院外实训基地则是对学生直接参加生产和实际工作进行现场培训。院内、外实训基地相辅相承,紧密结合,以全面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院内实训基地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要加强院内实训基地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由本院教务处发给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聘书,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院内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师资培养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高级工以上技能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二十一条  院内实训基地必须要有健全的,并确保以实训教学为中心科学、严格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并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应当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二条  院内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五章  评估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院将建立健全实训基地检查评估制度。系、部、校区、中心承担具体对实训基地运行以及教学质量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更正。

教务处代表本院组织抽查督促,每年底教务处对各系、部、校区、中心和具体实训指导教师进行评比表彰。受到表彰的优秀实训指导教师作为本院今后优先录用充实教师队伍的人选。

第二十六条  实训基地实行定期资质审验制度。每两年由教务处组织评估一次,对表现突出的实训基地给予表彰。不符合条件的院外实训基地,有关系、部、校区、中心应当报请教务处复核和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摘牌。对不符合条件的院内实训基地,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达标,限期改正仍不达标者,要追查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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